♦工作內容: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第1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 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特定製程之生產事實場域。
♦外國人資格: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工作內容: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製造工作,應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試辦,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0條第1項成立之工業區管理機構,委由下列之一者擔任雇主:
一、財團法人。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
三、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
♦外國人資格: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