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制外國人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
♠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關認定符合才能申請外國人。
♠製造業3K五級制:共有105個行業適用,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之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工保險證號,據以申請聘僱外國人。
★五級制外國人可申請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如下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 |||
提高外國人核配比率 | 每人每月額外繳 納就安費金額 | 每人每月基本 就安費金額 | 每人每月實際應繳納 就安費金額 |
5% | 3,000元 | 2,000元 | 5,000元 |
5%~10% | 5,000元 | 2,000元 | 7,000元 |
10%~15% | 7,000元 | 2,000元 | 9,000元 |
備註:
1.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上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 一 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3.雇主依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任意調派工作場所。
♣製造業外國人五級制申請應備文件:
1. 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 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資產負債表)
6. 財產目錄(含機器設備明細)
♦工作內容: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雇主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二、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二)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四、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的臺商,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5%,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
五、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10年7月26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且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為適用本方案之離岸風電業者,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0%,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
※製造業3K5級制: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Extra制):業者每月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即可額外提升5%、10%、15%、20%移工核配比率,最高合計可達40%。
※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製造業屬3K5級制行業均適用,可接續聘僱具製造經驗移工,增額5%移工免定期查核,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較Extra制低。
※製造業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國內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移工比率不得超過40%,核配比率計算標準以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計算。
♦外國人資格: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