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工作內容: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被看護者資格:
♥重症案件資格(優先審查處理):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一般案件資格: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家庭幫傭工作: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資格規範:
本國人雇主資格:同一戶籍之家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 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常見問題:
Q1.何謂巴氏量表?什麼時候會使用到巴氏量表?
A: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在1955年由美國巴爾地摩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為了解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及評估個人[日常生活活動](ADL)自理能力所做的測驗重要工具;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自此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應用於復健、老年病患的領域,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而現今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
最常用到巴氏量表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另外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Q2.申請家庭看護工同一位受照顧人可以申請2名看護工嗎?
A:基本上同一被看護者不得申請兩名看護工,但若巴式量表0分或是被看護者為植物人,則可申請兩名看護工。
Q3.使用家庭看護工若受照顧人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A: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Q4.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5.外國人在台逃逸之應辦事項及後續遞補事項為何?
A:雇主應依規定於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後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
1.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 2.家庭幫傭: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