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工作內容: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被看護者資格:
♥重症案件資格(優先審查處理):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度以上。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2分以上。
3. 未滿80歲,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需全日照護。
4. 年滿80歲,經醫療機構評估需嚴重依賴照護。
5. 長照等級第4級以上,使用長照服務滿6個月。
6. 癌症第4期以上(不限年齡)。
7. 醫師診斷為全癱無法下床者。
8. 由醫療機構開立證明,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6個月內病情無改善者。
9. 70歲以上患特定血液淋巴腫瘤病症(如白血病、惡性淋巴癌、骨髓瘤等)
♥一般案件資格:
1.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輕度失智。
2.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診斷證明載明或檢附CDR評分為1分。
3. 長照等級第2~3級,且已使用服務滿6個月以上。
4. 年滿85歲,經評估為輕度依賴。
5. 70歲以上,癌症第2或3期。
6. 年滿80歲以上,僅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免附醫療證明)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家庭幫傭工作:
♦工作內容:在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資格規範:
本國人雇主資格:同一戶籍之家戶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二、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三、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 數 |
年齡未滿1歲 | 7.5點 |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 6點 |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 4.5點 |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 3點 |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 2點 |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 1點 |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 不計點 |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 1點 |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 2點 |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 3點 |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 4點 |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 5點 |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 6點 |
年齡滿90歲以上 | 7點 |
註1:每戶限聘1名外籍家庭幫傭。
註2: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外國人雇主資格:應符合外資金額、上年度營業額、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或曾任創投公司或基 金之高階主管等資格條件之一(詳見下列檔案)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