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作-勞動部連結

家庭幫傭工作-勞動部連結

[另開視窗 ]申請表

[另開視窗 ]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單或文件

[另開視窗 ]移工案件申辦進度查詢

♦工作內容:在被看護者家庭內,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姪、舅姨甥等)。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註1:雇主或被看護者本人為外國人時,應持有主管機關許可之居留證。

註2:被看護者在我國如果沒有親屬,或經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被看護者資格:應符合下列4種資格條件之一:

資格一、被看護者至勞動部公告之「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進行專業評估(實務上多以巴氏量表為評估工具),並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未滿35分)。

二、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巴氏量表60分以下)。

三、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巴氏量表上僅一項失能,如95分)。

 

資格二、被看護者領有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表中任一項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程度,或勞動部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等級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2、智能障礙

重度

3、植物人

重度

4、失智症

輕度

5、自閉症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9、精神病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重度

資格三、為衛福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且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

資格四、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外國人資格:須符合以下條件

  1.年滿20歲以上。

  2.來臺工作前,經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外國醫院或勞動部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曾在我國境內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滿6個月以上。

註:外國人入國後應參加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之入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5年內完成講習者得免參加。

家庭看護工流程圖-0607-1_page-00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