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養殖漁業 - 流程圖

農林牧養殖漁業 - 初次/重新招募

農林牧養殖漁業 - 入國引進許可函

農林牧養殖漁業 - 遞補招募

農林牧養殖漁業 - 聘僱許可

農林牧養殖漁業 - 接續聘僱許可

  • ♦工作內容: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 雇主資格:雇主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畜牧工作:依畜牧法規定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二)農糧工作:

       1. 蘭花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五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具種苗業登記證。

         資格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三、具備蘭花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2. 食用菌菇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食用蕈菇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3.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資格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規定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資格二、具備蔬菜產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

      (三)養殖漁業工作: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入漁證明,且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四)其他經會商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參照本部110年8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1005117981號公告)。